2010-11-03 09:35:12出处:PConline原创作者:佚名责任编辑:linhuijing
根据《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如下:
第二章网络商品经营者,网络服务经营者义务
第十条 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 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详细说明:
//www.pconline.com.cn/m/notice/1011/22572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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